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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FR抑制剂单药及联合化疗或PD-1抑制剂治疗实体瘤患者的临床招募

一项FGFR抑制剂单药及联合化疗或PD-1抑制剂治疗实体瘤患者的Ⅰb/Ⅱ期临床试验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审中心批准,并已经通过了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现在全国多家医院开展,正面向全社会进行患者招募。

目标患者类型

标准治疗失败的FGF扩增和/或FGFR1-3 基因改变或表达异常的尿路上皮癌、胆道癌、胃癌、乳腺癌、头颈部癌、子宫内膜癌、胰腺癌、非小细胞肺癌及其他实体瘤患者


研究设计

试验设计:单臂、非随机、开放、多中心的Ⅰb/Ⅱ期临床研究


纳入患者条件

研究的部分入选标准:

  1. 患者经充分知情同意后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且同意遵守研究方案规定的程序;

  2. 年龄≥18 岁;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手术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的实体肿瘤,包括尿路上皮癌、胆道癌、胃癌、乳腺癌、头颈部癌、子宫内膜癌、胰腺癌、非小细胞肺癌及其他实体肿瘤;

  4. 标准治疗失败或毒性不能耐受或无法接受标准治疗的患者;

  5. FGF扩增 和/或 FGFR1-3 异常;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COG PS)为 0 或 1 分;

  7. 根据 RECIST v1.1,有至少 1 个可测量病灶;

  8.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9. 预计生存期≥3 个月。

研究的部分排除标准:

  1. 既往曾接受过高选择性 FGFR 靶点治疗的患者 (如 AZD4547、Debio1347、ARQ087、JNJ42756493、INCB054828、TAS120、BGJ398、LY2874455、BAY1163877、FPA144 等);

  2. 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除非参与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生存随访阶段;

  3. 在首次研究治疗之前 2 周之内有输血史,或使用过促红细胞生成素、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血小板生成素或 IL-11 的治疗;

  4. 既往或筛选时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脑膜转移或脊髓压迫,个别情况除外(研究治疗开始前 28天针对脑转移的局部治疗已经结束且未经激素治疗至少 10 天,临床影像学证据表明转移灶病情稳定);

  5. 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HIV 1/2 抗体阳性),已知的梅毒感染需要治疗者;

  6. 首次用药前 1 周内,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7.  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

  8. 急性或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HbcAb)阳性时,乙肝病毒(HBV)DNA>104 拷贝/mL 或 2000 IU/mL;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阳性(对于肝细胞癌患者,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 RNA≤103 拷贝/ml 时可以入组);经过核苷酸类抗病毒治疗后低于上述标准,可入组;或其它活动性肝炎、有显著临床意义的中重度肝硬化;

  9. 已知存在深静脉血栓,经低分子肝素或类似功效药物治疗后,研究者判断血栓稳定≥2 周者可入组。

以上是该项目的主要纳入和排除标准,具体请以中心负责的医生评估为准。


研究中心所在城市

临沂、重庆、昆明、广州、杭州、天津、内江、威海、武汉、昆明、长沙、南宁、柳州、北京、襄阳、沈阳、台州、合肥、郑州、济南、苏州、哈尔滨


开展进度及名单更新会第一时间发布,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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