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往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纤维板层肝细胞癌、肉瘤样肝细胞癌、肝胆管细胞癌、混合型肝癌等;
既往使用过安罗替尼、阿帕替尼、仑伐替尼、索拉非尼、舒尼替尼、贝伐珠单抗等抗血管生成药物或针对PD-1、PD-L1等相关免疫治疗药物或全身化疗药;
既往接受过任意类型的细胞治疗;
有肝性脑病史;
根据影像学检查,门静脉主干有癌栓侵犯(包括左、右支同时侵犯,汇合部或主干侵犯)、腔静脉或心脏受累;
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乙肝:HBsAg 阳性且 HBV- DNA≥1*10?IU/ml,未行抗病毒治疗;丙肝:HCV 抗体及 HCV-RNA 阳性,未抗病毒治疗);乙肝合并丙肝或乙肝合并丁肝感染;
5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前列腺原位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者;
中重度腹水伴有临床症状需要反复引流患者;无法控制或有临床症状的胸水、心包积液患者;;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出现任何出血或流血事件≥CTC AE 3级的患者;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者;允许使用低分子量肝素治疗,整个研究期间禁止使用抗血小板药物;
存在未愈合伤口、骨折、胃及十二指肠活动性溃疡、持续大便潜血阳性、溃疡性结肠炎等,或研究者判定的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穿孔的其他状况;
先前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脱发除外)未恢复至≤CTCAE 1级的患者;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了重大外科治疗或明显创伤性损伤;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患者,包括:a) 血压控制不理想的(收缩压≥150 mmHg,舒张压≥90mmHg)患者;b) 患有II级(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附件四))以上心功能不全或左室射血分数<50%、不稳定型心绞痛、1年内发生过心肌梗死、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QTc≥450ms(男),QTc≥470ms(女);c) 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d) HIV检测阳性、活动性结核、梅毒活动期 e) 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8.9mmol/L);f) 尿常规提示尿蛋白≥2+,或24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者;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
过去2年内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病;但以下患者允许入组:接受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的甲减、1型糖尿病或肾上腺功能不全;
需使用免疫抑制剂或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并首次给药2周内仍在继续使用的;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消化道出血病史;门静脉高压者具有研究者认为高出血风险,或胃镜检查或曾有胃镜检查证实有红色征;
研究者判定的受试者不适宜参加本研究的其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