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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癌】PD-1/CTLA-4双特异性抗体联合化疗一线治疗胃癌的临床招募

一项PD-1/CTLA-4双特异性抗体联合化疗对比安慰剂联合化疗治疗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腺癌及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的临床试验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并已经通过了医院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现在全国多家医院开展,正面向全社会进行患者招募


关于患者类型

未接受过系统性治疗、HER2阴性、PD-L1 CPS>5的经病理组织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及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


关于试验设计

试验设计: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多中心的III期临床研究;

试验药物:

试验组:PD-1/CTLA-4+XELOX(奥沙利铂+卡培他滨);

对照组:安慰剂+XELOX(奥沙利铂+卡培他滨)


给药方式: 

PD-1/CTLA-4/安慰剂,IV,Q3W,最长24个月;

奥沙利铂,IV,Q3W,最多6周期;

卡培他滨,口服,每日两次,最多6周期。


关于纳入患者的条件

研究的主要纳入标准包括:


1、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周岁,≤75 周岁,男女均可;

2、经病理组织学确诊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3、受试者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的全身系统性治疗。对于既往以根治性为目的新辅助/辅助化疗或放化疗的受试者,疾病进展至末次治疗时间至少间隔 6 个月;

4、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 RECIST1.1 进行评估);注:之前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可以视为靶病灶,除非放疗病灶作为唯一可测量病灶且根据影像学判断明确进展,可考虑作为靶病灶;

5、所有受试者必须提供在签署 ICF 前 2 年内存档或新鲜获取的肿瘤组织样本;

6、PD-L1 CPS>5;

7、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8、有充分的骨髓器官功能。


研究的主要排除标准包括:


1、已知 HER2 阳性的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受试者,如果 HER2 状态未知,需在筛选期检测 HER2 状态。

2、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证实为其他病理类型,如鳞状细胞癌、肉瘤或未分化癌等。

3、首次给药前 2 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等);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

4、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 PD-1 抗体、抗 PD-L1 抗体、抗CTLA-4 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针对 ICOS、CD40、CD137、GITR、OX40 靶点的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

5、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胃肠道瘘管病史的。如果穿孔或瘘管已经经过切除或修补等治疗,且经研究者判断疾病恢复或缓解,可允许入组。6.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或溃疡性结肠炎)。无法吞咽、吸收不良综合症,或不可控的恶心、呕吐、腹泻或其他严重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胃肠道疾病。

6、在过去 3 年内存在活动性恶性肿瘤,但参加研究的肿瘤和已治愈的局部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局限性前列腺癌等。

7、已知存在活动性或未经治疗的脑转移、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或软脑膜疾病。但允许符合以下要求且中枢神经系统之外存在可测量病灶的受试者入组:经过治疗后无症状,在研究治疗开始前影像学稳定至少 4 周(如无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病灶),且已经停止全身性糖皮质激素和抗惊厥药物治疗至少 2 周。

8、存在有临床症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经常性引流的腹水(≥1 次/月)。

9、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复发或计划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以下除外:

    a) 不需系统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脱发、银屑病或湿疹);

    b) 由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仅需要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

    c) 仅需要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替代治疗的 I 型糖尿病;

    d) 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

    e) 研究者判断所患疾病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复发。

10、存在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或心脑血管风险因素:

    a)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急性或持续性心肌缺血、症状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确定的 2 级及以上)、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或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

    b) 首次用药前 3 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严重的血栓栓塞的病史。

    c) 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颈内动脉狭窄等可能危及生命或 6 个月内需要手术的重大血管疾病。

    d) 既往有心肌炎、心肌病病史。

    e)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1、根据 NCI CTCAE v5.0 标准定义≥2 级周围神经疾病。

12、已知存在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该疾病目前有症状或既往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与研究治疗相关的毒性评估或管理。

13、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怀疑有活动性肺结核的受试者,需检查胸部 X线、痰液以及通过临床症状和体征排除。

14、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感染治疗(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15、存在临床活动性咯血、活动性憩室炎、腹腔脓肿、胃肠道梗阻。

16、在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或患有脉管炎等。

17、已知内镜下显示病灶活动性出血征象。

18、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受试者(HBsAg 阳性且 HBV-DNA 超过 1000拷贝/ml[200 IU/ml]或高于检测下限),对于患有乙型肝炎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HCV 抗体阳性且HCV-RNA 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19、已知存在免疫缺陷病史或者 HIV 检测阳性者。

20、已知活动性梅毒感染。

21、已知二氢嘧啶脱氢酶(DPD)缺陷的受试者。

22、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3、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导致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有风险,或将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


以上是该项目的主要患者纳入标准,具体还是以中心负责的医生评估为准。


关于开展医院

目前该项目开展中心所在城市为:


蚌埠、保定、北京、长春、成都、承德、赤峰、长沙、长治、沧州、大庆、福州、桂林、广州、邯郸、哈尔滨、呼和浩特、合肥、衡水、海口、衡阳、杭州、济南、锦州、昆明、临汾、洛阳、兰州、南京、南宁、南阳、青岛、韶关、石家庄、上海、沈阳、苏州、天津、泰安、唐山、太原、台州、潍坊、武汉、芜湖、威海、乌鲁木齐、宣城、邢台、徐州、烟台、扬州、镇江、周口、郑州


开展进度及名单更新会第一时间发布,请持续关注。


关于患者权益

个人信息将受到绝对的保护。

患者经研究者评估符合研究标准入组后,可接受免费的研究治疗。

医生将按计划定期随访,密切关注患者出现的严重不良事件。

特别提醒,患者可以在研究过程中的任何时间选择退出研究,且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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