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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癌】PD-L1/VEGF双抗联合化疗一线治疗肝细胞癌的临床招募

一项PD-L1/VEGF双抗联合化疗一线治疗晚期肝细胞癌的临床研究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并已经通过了医院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现在全国多家医院开展,正面向全社会进行患者招募。

目标患者类型

未接受过系统性治疗的、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肝细胞癌患者


研究设计

试验设计:单臂、开放、多中心的Ⅱ期临床研究


试验分组:

  • 试验组:PD-L1/VEGF双抗+FOLFOX4 化疗


药物用法用量:

  • PD-L1/VEGF双抗,IV,20 mg/kg ,Q2W;

  • 奥沙利铂,IV,85 mg/m2,d1,Q2W;

  • 亚叶酸钙,IV,200 mg/m2,d1,d2,Q2W;

  • 氟尿嘧啶,先静脉推注 400 mg/m2,然后静脉输注 600 mg/m2,D1、2,Q2W


纳入患者条件

  研究的部分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性或女性,年龄 ≥ 18 岁;

  3. 经病理或临床确诊的 HCC;

  4. 巴塞罗那肝癌分期BCLC-C 期或不适合根治手术和/或局部治疗的 BCLC B 期;

  5. Child-Pugh 肝功能评分 ≤ 7 分;

  6. 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全身化疗、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抗VEGF、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未上市的试验药物等);可接受新辅助或辅助治疗(不可包含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结束后 6 个月后复发的患者;

  7. 根据 RECIST v1.1,至少有 1 个未经局部治疗的肝脏可测量病灶;

  8. 对于仅有的肝脏可测量病灶已经历过局部治疗的患者,该病灶需明确进展(基于 RECIST v1.1)方可参与筛选;

  9.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14 天内,未接受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白蛋白或其他医学支持的情况下),

  10. 可接受控制稳定的乙型肝炎患者,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乙型肝炎病毒载量(HBV DNA)≤ 500 IU/mL 或检测下限(仅当试验中心检测下限高于 500 IU/ml 时);对于正在接受抗病毒药物治疗的患者,需同意在参加研究期间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

  11. 对于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HBV-DNA > 500 IU/mL 或检测下限(仅当试验中心检测下限高于 500 IU/ ml 时)但 ≤ 2000 IU/mL 的乙型肝炎患者,需同意在开始研究药物前至少 7 天及参加研究期间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

  12. 可接受已治愈的丙型肝炎患者,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丙型肝炎病毒载量(HCV RNA)< 试验中心检测下限(如本中心无法检测 HCV-RNA,可接受外院结果,应提供相关报告);

  1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PS)评分为 0 ~ 1;

  14. 预期生存期 ≥ 12 周;

  15. 所有受试者应在筛选期进行新鲜肿瘤病灶活检,如无法进行活检,受试者应提供距离开始研究治疗最近的(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存档的肿瘤样本(未染色切片,3 ~ 5 μm)用于的相应生物标志物分析;如受试者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标本,经与申办方医学经理沟通后决定受试者是否可以参与筛选。


  研究的部分排除标准:

  1. 经病理学证实的含纤维板层样 HCC、肉瘤样 HCC、胆管癌等成分;

  2. 影像学检查提示的门静脉主干癌栓、下腔静脉或心脏受累;

  3.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4. 具有重大出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1) 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2) 肿瘤病灶侵犯大血管且具有明显出血风险者;3) 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过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无症状且无需治疗的肌间静脉血栓除外),或患有显著的血管疾病(如需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4) 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出现任何原因的临床显著的咯血或肿瘤出血;5) 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出现过食管和/或胃静脉曲张出血;存在门静脉高压;影像学检查发现的脾大,由研究者判断或进一步行胃镜以评估出血风险;6) 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内,使用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低分子量肝素除外);

  5. 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1)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重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2)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肝脏局部治疗(包括经肝动脉栓塞[TACE]、消融术、经肝动脉灌注化疗[HAIC]、经肝动脉放疗栓塞[TARE]、放疗等);

    3)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非靶病灶部位放疗;

    4)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6 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丝裂霉素 C;

    5)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剂治疗(如胸腺肽、干扰素-α [IFN-α]、白介素-2 [IL-2])或仍处于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取二者中较长者);

    6) 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接受过静脉使用广谱抗生素治疗;

  6. 既往接受过抗肿瘤治疗的受试者必须所有治疗相关毒性恢复至 ≤ 1 级,且无需皮质醇激素治疗;

  7. 任何原因导致的无法接受增强成像检查(CT 或 MRI);

  8.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 I型糖尿病受试者;

  9.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5 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10.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6 个月内,出现1) 肝性脑病;2) ≥ 3 级外周感觉神经障碍(根据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CTCAE] V5.0);3) 经 Fridericia 法校正的 QT 间期(QTcF)均值,男性 > 450 ms,女性 >470 ms;4)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 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11. 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12. 开始研究治疗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 > 38.5°C(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以入组);

  13. 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

    1)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 13.3 mmol/L)

    2)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 140 mmHg 和/或舒张压 ≥ 90 mmHg);

    3) 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4)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6 个月内,有腹瘘、气管食管瘘、胃肠穿孔或腹腔脓肿病史;

    5)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7 天内,进行了粗针穿刺活检或其他小手术,不包括血管输液装置的放置;

  14. 存在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需止痛药治疗者应在筛选时已有稳定的止痛治疗方案;无症状的转移性病灶,如其进一步生长可能会导致功能障碍或顽固性疼痛(如当前与脊髓压迫不相关的硬膜外转移),如适合,应在筛选前考虑局部治疗;

  15. 目前有明确的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除外局部放疗所致的放射性肺炎;

  16.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

  17.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的风险,或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 AE 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以上是该项目的主要纳入和排除标准,具体请以中心负责的医生评估为准。


研究中心所在城市

长春、长沙、福州、广州、合肥、杭州、金华、郑州


开展进度及名单更新会第一时间发布,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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