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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管癌】ICP-192治疗FGFR2融合/重排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肝内胆管癌的临床招募

一项ICP-192(高选择性pan-FGFR抑制剂治疗FGFR2重排或融合的不可手术切除或转移性的肝内胆管癌的Ⅱ期临床研究正在开展。该研究已经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通过了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批,面向全国招募患者。

试验标题

一项评价ICP-192在既往治疗失败的FGFR2融合/重排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肝内胆管癌受试者中疗效和安全性的单臂、开放性、多中心II期临床试验


试验设计

试验设计:单臂、开放、多中心的Ⅱ期临床研究

试验分组:

  • 试验组:ICP-192

药物用法用量:

  • ICP-192,空腹口服,本试验初始剂量为20 mg/天,每日一次,每周期21天,连续给药。


目标患者

至少一线系统化疗后进展的、FGFR2融合或重排的、经组织或细胞病理学确诊的肝内胆管癌患者


部分入排

部分入选标准:


  1. 自愿入组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3. ECOG体力评分为0-1分;

  4. 预计生存期3个月以上;

  5. 组织或细胞病理学证实的肝内胆管癌,且不可切除、复发或转移性(AJCC 2017年第8版TNM分期IV期)肿瘤经至少一线系统化疗后疾病进展,新辅助/辅助化疗后6个月内进展/复发可以入选;

  6. 中心实验室检测存在FGFR2基因融合/重排;

  7. 根据RECIST V1.1标准,筛选期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

  8. 有充分的骨髓和器官功能;


部分排除标准:


  1. 存在需要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

  2. 既往接受过选择性FGFR抑制剂;

  3. 既往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

  4. 已知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5.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首次研究药物给药时存在≥2级的不良事件(CTCAE V5.0评价标准判断);

  6. 目前患有无法控制的心脑血管疾病或有既往病史;

  7. 根据研究者判断,有任何不稳定或不能控制的系统性疾病;

  8. 目前有活动性出血;

  9. 有活动性感染的伤口;

  10. 10.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了大型外科手术,或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进行了小型外科手术;

  11. 可能增加眼部毒性风险的任何角膜或视网膜异常;

  12. 既往有广泛组织钙化史和/或当前存在广泛组织钙化证据;

  13. 临床上严重的胃肠道功能异常;

  14. 活动期HBV感染、活动期HCV感染、HIV感染;

  15. 女性受试者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

  16. 末次使用强效CYP3A抑制剂或CYP3A诱导剂距离首次试验用药时间不足5个半衰期,或者计划参与本研究期间同时服用强效CYP3A抑制作用或诱导作用的药物或食物。;

  17. 已知对研究药物辅料过敏;

  18. 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以上是该项目的主要入排标准,具体还是以中心负责的医生评估为准。


研究中心

该临床试验的研究中心医院所在城市有:


广州、长沙、济南、合肥、北京、福州、江阴、佛山、武汉、石家庄、哈尔滨、郑州、南京、苏州、徐州、常州、南昌、沈阳、银川、成都、上海、西安、天津、杭州


注:信息参考CDE临床试验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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