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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癌】PD-L1/VEGF双抗联合溶瘤病毒二线治疗肝细胞癌的临床招募

一项PD-L1/VEGF双抗联合溶瘤病毒二线治疗晚期肝细胞癌的临床研究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并已经通过了医院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现在全国多家医院开展,正面向全社会进行患者招募。


目标患者类型

一线标准治疗失败的、经组织学或临床确诊的晚期肝细胞癌患者


研究设计

b试验设计:单臂、开放、多中心的Ⅰb期临床研究


试验分组:

试验组:PD-L1/VEGF双抗+溶瘤病毒


药物用法用量:

  • PD-L1/VEGF双抗,IV,20 mg/kg ,Q2W;

  • 溶瘤病毒,瘤内注射, Q2W


纳入患者条件

  研究的部分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性或女性,年龄 ≥ 18 岁;

  3. 经病理学确诊或临床诊断的HCC;

  4. 巴塞罗那肝癌分期(BCLC)-B 期或 C 期;或根据中国肝癌分期(CNLC)评估的 III 期

  5. Child-Pugh 肝功能评分 ≤ 7 分;

  6. 既往经历过一线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后进展或不耐受(经 TKI、ICI、化疗、VEGF 单抗,或 ICI 联合 TKI /VEGF 单抗/化疗) ;可接受新辅助或辅助治疗开始后 12 个月内复发的患者;

  7. 根据 mRECIST ,至少有 1 个未经局部治疗 (包括TACE、HAIC、TARE、消融术及放疗等])的可测量病灶;对于仅有的可测量病灶已经历过局部治疗的患者,该病灶需明确进展(基于 mRECIST)方可参与筛选;不接受仅有骨可测量病灶的患者;

  8. 至少有 1 个经研究者评估可满足注射容量要求的可测量病灶(基于 mRECIST );

  9.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14 天内,未接受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白蛋白或其他医学支持的情况下)

  10. 可接受控制稳定的乙型肝炎患者,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乙型肝炎病毒载量(HBV DNA) ≤ 500 IU/ml 或检测下限(仅当试验中心检测下限高于 500 IU/ ml 时);对于正在接受抗病毒药物治疗的患者,需同意在参加研究期间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对于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HBV-DNA > 500 IU/ml 或检测下限(仅当试验中心检测下限高于 500 IU/ml 时)但≤ 2000 IU/ml 的乙型肝炎患者,需同意在研究期间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

  11. 可接受已治愈的丙型肝炎患者,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丙型肝炎病毒载量(HCV RNA)< 试验中心检测下限;

  12. ECOG PS 评分为 0 ~ 1;

  13. 预期生存期 ≥ 12 周;

  14. 所有受试者应在筛选期进行新鲜肿瘤病灶活检(不接受骨活检、细针穿刺活检及胸腹水样本;也不接受对仅有唯一靶病灶可供活检的受试者进行活检),以获得足够的合格肿瘤组织标本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


  研究的部分排除标准:

  1. 经病理学证实的含纤维板层样 HCC、肉瘤样 HCC、胆管癌等成分;

  2. 影像学检查提示的门静脉主干癌栓、下腔静脉或心脏受累;

  3.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4. 具有重大出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

    1) 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

    2) 肿瘤病灶侵犯大血管且具有明显出血风险者;

    3) 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过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无症状且无需治疗的肌间静脉血栓除外),或患有显著的血管疾病(如需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

    4) 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出现任何原因的临床显著的咯血或肿瘤出血;

    5) 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出现过食管和/或胃静脉曲张出血;影像学检查发现的脾大,由研究者判断或进一步行胃镜以评估出血风险;

    6) 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内,使用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低分子量肝素除外);

    7) 开始研究治疗前 10 天内,使用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 325 mg/ 天)、氯吡格雷(> 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或需要长期抗血小板治疗者;

  5. 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1)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重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2)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肝脏局部治疗(包括经肝动脉栓塞 [TACE]、消融术、经肝动脉灌注化疗[HAIC]、经肝动脉放疗栓塞 [TARE]、放疗等);

    3)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非靶病灶部位放疗;

    4)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6 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丝裂霉素 C;

    5)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剂治疗(如胸腺肽、干扰素-α [IFN-α]、白介素-2 [IL-2])或仍处于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取二者中较长者);

    6)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 > 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奥沙利铂所致呕吐、造影剂过敏);

    7)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8) 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接受过静脉使用广谱抗生素治疗

  6. 6) 既往接受过抗肿瘤治疗的受试者必须所有治疗相关毒性恢复至 ≤ 1 级,且无需皮质醇激素治疗;如果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毒性 > 2 级,经研究者评估不影响试验目的后可参与筛选;

  7.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研究药物任何成分过敏;

  8.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I 型糖尿病受试者;

  9.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5 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10.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 6 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

    1) 肝性脑病;

    2) 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3) 经 Fridericia 法校正的 QT 间期(QTcF)均值,男性 > 450 ms,女性 > 470 ms;

    4) 存在任何增加 QTc 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长 QT 综合症、或正在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的伴随药物;

    5) NYHA 心功能分级 ≥ II 级,或 LVEF < 50%;

    6) 存在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 – 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

    7) 肌钙蛋白 I 或 T > 2.0 × ULN;

    8) 使用心脏起搏器;


以上是该项目的主要纳入和排除标准,具体请以中心负责的医生评估为准。


研究中心所在城市

福州、上海、武汉、西安、郑州


开展进度及名单更新会第一时间发布,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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