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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L1/VEGF双抗联合紫杉醇二线治疗小细胞肺癌的临床招募

一项PD-L1/VEGF双抗联合紫杉醇二线治疗小细胞肺癌的临床试验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并已经通过了医院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现在全国多家医院开展,正面向全社会进行患者招募


关于患者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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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化疗进展或不耐受的小细胞肺癌患者


关于试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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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设计:开放、单臂、多中心的Ⅱ期临床研究

试验分组

随机对照阶段:

  • 试验组:PD-L1/VEGF双抗+紫杉醇


用法用量

  • PD-L1/VEGF双抗,30 mg/kg,IV,Q3W;

  • 紫杉醇,175 mg/m2,IV,Q3W,最多使用5周期。


关于纳入患者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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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的主要纳入标准包括:

1、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男性或女性,年龄 ≥18 岁;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小细胞肺癌;

4、仅接受过一线标准治疗且失败(定义为治疗过程中或末次治疗后疾病进展,有明确影像学证据)的患者,队列2:一线经PD-1/PD-L1抗体联合化疗治疗后进展;

5、有充足的骨髓器官功能;

6、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1;

7、预期生存期≥12周;

8、根据RECIST 1.1 标准,受试者至少有一个既往未经局部治疗的可测量肿瘤病灶(不接受将仅有的骨转移病灶或仅有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病灶作为可测量病灶);

9、受试者必须提供研究治疗前新鲜获取或24个月内的归档肿瘤组织标本(优先使用最接近本研究的归档样本),如无法获得归档标本,须在研究治疗前28天内活检采集标本(不接受骨活检标本、细针穿刺活检及胸腹水样本、也不接受对仅有唯一靶病灶可供活检的受试者进行活检);如受试者筛选期获得既往肿瘤组织标本时间超过24个月,与申办方医学经理沟通后决定是否接受。


研究的主要排除标准包括:


  1. 既往使用过免疫检查点激动剂治疗(如CD137激动剂),或使用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如细胞毒T淋巴细胞相关抗原-4(CTLA-4)、PD-1、PD-L1、LAG3单/双抗等);

  2.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3. 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4. 具有重大出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

    1) 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

    2) 肿瘤病灶侵犯大血管且具有明显出血风险者(如中央型肺鳞癌);

    3) 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或患有显著的血管疾病(如需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

    4) 筛选前1个月内出现任何原因的临床显著的咯血或肿瘤出血;

    5) 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使用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低分子量肝素除外);

    6) 开始研究治疗前10天内,使用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325 mg/天)、氯吡格雷(>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

    7) 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进行粗针穿刺活检或其他小手术,不包括血管输液装置的放置;

  5. 既往接受抗血管生成疗法时,出现过与抗血管生成疗法相关的≥3级毒性(发热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

  6. 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包括未上市试验药物的治疗);以下情况也需排除:开始研究治疗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治疗;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剂治疗(如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2)或仍处于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取二者中较长者);

  7. 已知具有脑脊膜转移,或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表现为出现临床症状、脑水肿、脊髓压迫和/或进展性生长。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脊髓压迫病史的受试者,如果明确接受过治疗且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停用抗惊厥药和类固醇8周后经研究者判定临床表现稳定,则可以入组研究;

  8.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I型糖尿病患者;

  9. 开始研究治疗前5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10. 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卒中、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II级以上(含II级)的心功能不全;

  11. 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有腹瘘、气管食管瘘、胃肠穿孔或腹腔脓肿病史;

  12. 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13. 目前有明确的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局部放疗引起的除外;

  14. 存在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需止痛药治疗者应在筛选时已有稳定的止痛治疗方案;无症状的转移性病灶,如其进一步生长可能会导致功能障碍或顽固性疼痛(如当前与脊髓压迫不相关的硬膜外转移),如适合,应在筛选前考虑局部治疗);

  15.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16. 梅毒抗体阳性;

  17. 有活动性肺结核,或既往有肺结核感染史但经治疗未能控制者;

  18. 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且HBV-DNA>500 IU/mL或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仅当研究中心HBV-DNA检测下限高于500 IU/mL时);HCV-Ab阳性,且HCV-RNA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以上是该项目的主要患者纳入标准,具体还是以中心负责的医生评估为准。


关于开展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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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项目开展中心所在城市为:


北京、长春、成都、重庆、长沙、哈尔滨、合肥、杭州、济南、南昌、上海、西安、郑州


开展进度及名单更新会第一时间发布,请持续关注。


关于患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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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患者个人信息将受到绝对的保护。

  • 患者经研究者评估符合研究标准入组后,可接受免费的研究治疗。

  • 医生将按计划定期随访,密切关注患者出现的严重不良事件。

  • 特别提醒,患者可以在研究过程中的任何时间选择退出研究,且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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