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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癌】HER2 ADC治疗HER2阳性乳腺癌的临床招募

一项HER2 ADC治疗既往抗HER2治疗失败的HER2阳性晚期乳腺癌的临床试验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并已经通过了医院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现在全国多家医院开展,正面向全社会进行患者招募。

目标患者类型

至少两线抗HER2治疗失败的、经组织学确诊的HER2阳性复发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


研究设计

试验设计:单臂、开放、多中心的Ⅰb期临床研究


试验分组:

试验组:HER2 ADC 


纳入患者条件

   研究的部分入选标准:

  1. ≥18 岁,性别不限;

  2. 关键临床研究: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 HER2 阳性且既往接受过两线及以上HER2 治疗的局部晚期或复发转移性的晚期乳腺癌患者,具体如下

    a.HER2 阳性:IHC3+或 IHC2+且 FISH 阳性;患者需提供足够的 5 年内的肿瘤组织标本供中心实验室确认 HER2 状态,确认为 HER2 阳性的患者可以入选本研究;如果提供的标本无法检测或无法提供标本,可依据当地实验室经 NMPA 批准的试剂检测的 HER2 阳性结果报告入组研究;

    b.既往接受过两线及以上抗 HER2 治疗,新辅助治疗或辅助治疗如在治疗过程中或治疗结束后 12 个月内疾病进展可作为一个治疗线数;

    c.入组前提供经研究者确认或病史记录的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的毒性的证据;

  3.  美国东部肿瘤合作组(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体力状况评分 0或 1 分;

  4. 预计生存期至少 12 周;

  5. 患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6. 根据 RECIST 1.1 版进行评估,至少有一个非颅内的可测量病灶.


   研究的部分排除标准:

  1. 开始给药前 14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化疗,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放疗等;开始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治疗、肿瘤免疫治疗、大分子单抗类抗肿瘤药物治疗的患者;

  2. 开始给药前 4 周或 5 个药物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的患者;

  3. 既往接受抗 HER2 ADC 类药物治疗的患者

  4. 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

  5. 存在临床上未控制的大量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在首次给药前 2 周)

  6.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 NCI-CTCAE 5.0 1 级),脱发、神经毒性或其他经研究者评估已转为慢性且不影响研究用药安全性的毒性恢复到 NCI-CTCAE 5.0 2级或以下允许入组;

  7. 伴角膜上皮病变(轻度点状角膜病变除外),或目前存在影响试验用药后眼毒性评估的其他眼部疾病,或不愿在研究期间停止佩戴角膜接触镜者;

  8. 患者服用会延长 QTc 间期的药物(主要是 Ia、Ic、III 类抗心律失常药物)或存在延长QTc 间期的风险因素,例如不可纠正的低钾血症、遗传性长 QT 综合征;

  9. 心脏功能和疾病符合下述情况之一:

    a. 筛查期在研究中心的进行 3 次 12 导联心电图(electrocardiogram,ECG)测量,根据采用仪器的 QTc 公式计算三次平均值,QTc > 470 毫秒;

    b.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分级 ≥ 2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c. 具有临床意义(≥2 级)的心律失常;

    d. 6 个月内有心肌梗塞病史或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

  10. 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1. 活动性乙型肝炎者(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且乙肝病毒 DNA 超过 1000 IU/ml 或符合研究中心诊断活动性乙肝感染标准)或丙型肝炎(丙肝病毒 RNA 阳性),人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 阳性);

  12. 参加研究前 5 年内曾诊断为任何其他恶性肿瘤,经根治性治疗的早期恶性肿瘤(原位癌)除外,如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宫颈原位癌;

  13. 研究者认为可影响方案依从性或影响患者签署 ICF 的具有临床意义的任何其他疾病或状况。

以上是该项目的主要纳入和排除标准,具体请以中心负责的医生评估为准。


研究中心所在城市

蚌埠、合肥、北京、福州、深圳、广州、梅州、南宁、石家庄、武汉、襄阳、保定、哈尔滨、郑州、永州、长沙、新乡、长春、南京、沈阳、成都、济南、威海、青岛、上海、天津、昆明、杭州


开展进度及名单更新会第一时间发布,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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