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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癌】PD-L1联合安罗替尼一线治疗三阴性乳腺癌的临床招募

一项PD-L1抑制剂联合安罗替尼对比白蛋白紫杉醇一线治疗复发或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的临床试验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并已经通过了医院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现在全国多家医院开展,正面向全社会进行患者招募。


目标患者类型

未接受过针对晚期的系统性治疗、初诊Ⅳ期(分期依据 AJCC 第 8 版)或复发/转移性、且不适合手术治疗的三阴性乳腺癌


研究设计

试验设计:随机、阳性对照、多中心的Ⅲ期临床研究


试验分组:

  • 试验组:PD-L1抑制剂+安罗替尼

  • 对照组:白蛋白紫杉醇

药物用法用量:

  • 盐酸安罗替尼胶囊,每日 1 次,空腹服用,每次 12 mg。连续口服 2 周停 1 周,即3 周(21 天)为一治疗周期;

  • PD-L1抑制剂,每 3 周给药 1 次,1200 mg/次,静脉滴注给药。每 21 天为一个治疗周期;

  • 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每周期第 1,8,15 天给药 1 次,100mg/m2,允许±10%的误差,静脉滴注给药。滴注时间控制在 30±10 min。每 28 天为一个治疗周期。


纳入患者条件

   研究的部分入选标准:

  1. 年龄≥18 周岁;ECOG 体力状况:0~1 分;预计生存期超过 3 个月;

  2. 经组织学确诊的三阴性乳腺癌受试者。三阴性乳腺癌定义为雌激素受体(ER)、孕激素受体(PR)、人类表皮生长因子受体(Her-2)均阴性。ER、PR 阴性定义为:ER<1%阳性,PR<1%阳性。Her-2 阴性定义为:免疫组化检测 Her-2(-)或(1+),其中 Her-2(2+)者必须行 FISH 检测且结果为阴性,如 Her-2(-)或(1+)者可选择行 FISH 检测,但结果必须为阴性;

  3. 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RECIST 1.1);

  4. 初诊Ⅳ期(分期依据 AJCC 第 8 版)或复发/转移性、且不适合手术治疗的三阴性乳腺癌受试者。未接受过针对晚期疾病的全身性治疗;允许既往新辅助和/或辅助阶段使用过紫杉类药物等其他抗肿瘤治疗,紫杉类(新)辅助治疗结束时间距出现复发/转移间隔≥ 12 个月,其他(新)辅助治疗结束时间距出现复发/转移间隔≥6 个月,如果在停止治疗后 6 个月内出现复发或疾病进展,算作一线系统治疗失败;

  5. 允许既往针对转移部位的局部放疗,在随机前,受试者应已从放疗的毒性中恢复到≤1 级;


   研究的部分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包括安罗替尼、阿帕替尼等小分子及贝伐珠单抗等大分子在内的抗血管生成类药物治疗,或其他 PD-1/PD-L1/CTLA-4抗体治疗或其他针对 PD-1/PD-L1/CTLA-4 等免疫抑制剂治疗;

  2. 其他单克隆抗体给药后出现重度超敏反应者;

  3. 3 年内受试者既往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4.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包括但不局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肠炎、血管炎、肾炎、类风湿关节炎;受试者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则不能纳入);但以下受试者允许入组: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控制良好的 I 型糖尿病,经替代治疗甲状腺功能正常的甲减;

  5. 有明确临床诊断为间质性肺炎,肺纤维化,药物性肺炎病史或筛选期胸部 CT 检查发现有活动性肺炎的证据;

  6. 周围神经病变≥2 级;

  7. 需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或可吸收的局部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剂量> 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并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仍在继续使用的;

  8.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胃肠道切除术后、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者;

  9. 不能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10. 不管严重程度如何,存在任何出血体质迹象或病史的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出现任何出血或流血事件≥ CTC AE 3 级的受试者;或存在未愈合创口、骨折、胃及十二指肠活动性溃疡、溃疡性结肠炎等消化道疾病或未切除的肿瘤存在活动出血,或研究者判定的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穿孔的其他状况;

  11. 手术和/或放疗不能有效治疗的脊髓压迫,或者无证据表明既往诊断和治疗的脊髓压迫在随机前疾病已经稳定至少 2 周;

  12.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疾病和/或癌性脑膜炎、软脑膜疾病的受试者;(除非无症状,或接受过治疗且稳定,在脑转移治疗后至少 2 周未发现新发脑转移或脑转移扩大的影像学证据,并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停止了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治疗至少 14 天。如果在筛选期影像发现受试者出现活动性或新的未治疗、无症状的 CNS 转移灶,则必须接受放射治疗或未治疗但至少 2 周未发现新发脑转移或脑转移扩大的影像学证据。)

  13. 研究治疗开始前 4 周内接受过已获批的或在研的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手术、放疗、生物靶向治疗、介入治疗、免疫治疗和抗肿瘤中药治疗(以中药说明书适应症为准,如经过 2 周洗脱期也可入组)等;

  14. 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包括:

    a) 血压控制不理想者(收缩压≥ 150 mmHg,舒张压≥ 90 mmHg);

    b) 患有不稳定性心绞痛/≥2 级心源性胸痛;随机化前≤12 个月内出现心肌梗塞;≥1 级心功能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限制性心肌病;≥2 级房室传导阻滞、不能用药物稳定控制的心律失常[包括 QTc ≥450ms(男),QTc ≥470ms(女))以及可能对试验治疗有潜在影响的心律失常;

    c) 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 CTC AE 2 级感染);

    d) 已知有临床意义的肝病病史,包括病毒性肝炎,已知为乙型肝炎病毒(HBV)携带者必须排除活动性 HBV 感染,即 HBV DNA阳性(>2500 拷贝/mL 或者>500IU/mL);已知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且 HCV RNA 阳性(>1×103 拷贝/mL),或其它失代偿性肝病、慢性肝炎需接受抗病毒治疗;

    e) HIV 检测阳性,梅毒检测快速血浆反应素(RPR)阳性;

    f) 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 10 mmol/L);

    g) 尿常规提示尿蛋白≥ ++,且证实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 者;

  15. 首次给药 4 周内接种过预防疫苗或减毒疫苗;

  16.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其他的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有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伴有家庭或社会等因素,会影响到受试者的安全、或资料及样品的收集。

以上是该项目的主要纳入和排除标准,具体请以中心负责的医生评估为准。


研究中心所在城市

合肥、北京、重庆、广州、南宁、贵阳、石家庄、武汉、哈尔滨、安阳、长沙、长春、沈阳、西安、天津、喀什、乌鲁木齐、杭州


开展进度及名单更新会第一时间发布,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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