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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颈部肿瘤】泛PI3K抑制剂+紫杉醇治疗既往PD-1/PD-L1免疫治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鳞癌的临床招募

一项泛PI3K抑制剂+紫杉醇对比紫杉醇单药治疗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的临床试验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并已经通过了医院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现在全国多家医院开展,正面向全社会进行患者招募。


目标患者类型

既往PD-1/PD-L1免疫治疗进展或复发的、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患者


研究设计

试验设计:随机、开放、多中心的Ⅲ期临床研究


试验分组:

  • 试验组:PI3K抑制剂+紫杉醇

  • 对照组:紫杉醇

药物用法用量:

  • PI3K抑制剂,口服,100 mg(2 x 50 mg 胶囊)的剂量口服给药,每日一次,从第 1 天开始连续给药,每21天为一周期;

  • 紫杉醇,IV,80 mg/m2 紫杉醇每周一次静脉给药(IV;第 1 天、第 8 天和第 15 天),治疗周期为 21 天(3 周)。


纳入患者条件

   研究的部分入选标准:

  1. 年满 18 岁。

  2. 在进行任何试验相关活动之前,根据当地指南可以获得患者提供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3.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证实为 HNSCC 患者。

  4. 患者可提供保存的或新鲜的肿瘤组织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及 HPV 状态确认(HPV 状态未知的患者)。建议提供至少 7 张未染色的切片(HPV 状态已知的患者)用于肿瘤 DNA 生物标志物检测或至少 10 张未染色的切片(HPV 状态未知的患者)用于 HPV 检测(3 张)及 DNA 生物标志物检测(7 张)。

  5. 复发或转移性疾病的患者接受抗 PD-L1/抗 PD-1 类治疗后出现进展或复发的,抗 PD-L1/抗 PD-1 类治疗包括以下任一情况:

    a. 转移或复发性疾病接受抗 PD-L1/抗 PD-1 单药治疗的;

    b. 复发或转移性疾病接受抗 PD-L1/抗 PD-1 联合化疗的;

    c.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接受铂类治疗后之前或之后,接受过抗 PD-L1/抗 PD-1 作为转移性疾病治疗的。

  6. 针对转移或复发性 HNSCC,患者既往接受过二线及以下的系统性治疗(化疗药物单药用于作为放射治疗增敏剂的,不认为是既往治疗线数)。

  7. 根据 RECIST 1.1 版确定,患者的疾病病灶可测量。患者的唯一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照射的,需满足放射治疗完成后至少 4 周,且记录到疾病进展。

  8. 患者具有完好的骨髓功能和器官功能;

  9. ECOG PS ≤1;


   研究的部分排除标准:

  1. 患者既往接受过任何蛋白激酶 B(PKB/AKT)、哺乳动物雷帕霉素靶蛋白(mTOR)抑制剂或磷脂酰肌醇 3 激酶(PI3K)通路抑制剂治疗。

  2. 作为复发或转移性疾病治疗史的一部分,患者既往接受过紫杉烷治疗。

  3. 患者出现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无症状的 CNS 转移患者可参与本研究。患者必须在研究开始前 ≥ 28 天完成之前针对 CNS 转移的任何局部治疗(包括放射治疗),并且必须接受稳定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放射治疗必须在研究开始前至少 14 天完成。

  4. 患者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 4 周接受过扩大野放射治疗或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 2 周接受过姑息性减症放疗,或者与既往化疗相关的不良反应且未恢复至 1 级(脱发除外,自身免疫内分泌疾病必须稳定或可控)。

  5. 患者既往治疗导致的神经病变、结肠炎、肺炎未恢复至 2 级以下和无法控制的内分泌障碍(例如甲状腺功能减退,糖尿病伴糖化血红蛋白> 8%)。

  6. 6.患者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者主要副作用尚未恢复。

  7. 患者目前正在接受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剂的加量或长期治疗(> 5 天)。允许使用以下皮质类固醇:单剂量给药、紫杉醇标准预防用药、局部给药(如皮疹)、吸入喷雾剂(如气道梗阻性疾病)、滴眼剂或局部注射剂(如关节内),或 < 10 mg 泼尼松龙或等效药物。

  8. 8.患者在研究治疗开始时正在接受以下任何药物治疗:

    a. 已知是同工酶细胞色素 P450 3A4(CYP3A4)中效、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的药物,包括草药。

  9. 患者目前正在使用华法林或其他香豆素衍生的抗凝剂,用于治疗、预防或其他目的。允许使用肝素、低分子量肝素(LMWH)、磺达肝癸钠或新型口服抗凝药(NOAC)治疗。

  10. 已知患者对紫杉醇、紫杉醇标准预防用药或含有蓖麻油的其他产品存在超敏反应和/或禁忌症。

  11.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并发其他禁止其参与此临床研究的重度和/或不受控制的医学病症(例如,活动性或不受控制的重度感染、慢性活动性肝炎、免疫功能低下、急性或慢性胰腺炎、不受控制的高血压、间质性肺病等)。

  12. 已知患者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非强制性检测)。

  13. 患者有以下任何心脏方面的异常:

    a. 筛选前 12 个月内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

    b. 有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功能分级 III-IV)或心肌病的病史记录。通过多门控采集(MUGA)扫描或超声心动图(ECHO)确定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c. 入选前 ≤ 6 个月出现心肌梗塞。

    d. 不稳定型心绞痛。

    e. 严重不受控制的心律失常。

    f. 症状性心包炎。

    g. 筛选期心电图(ECG)检查显示,对于根据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间期(QTcF),男性 >450 ms,女性 > 470 ms。

  14. 患者胃肠道(GI)功能受损或者患有可能会显著改变研究治疗吸收情况的 GI 疾病(例如,溃疡性疾病、不受控制的恶心、呕吐、腹泻、吸收不良综合征或小肠切除)。

  15. 患者既往或并发有其他恶性肿瘤,以下情况除外: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其他充分治疗的原位癌、通过内镜手术完全切除的早期胃癌或 GI 癌,或其他任何无疾病生存期已达到 3 年的癌症。

  16. 患者有不依从任何药物治疗方案的病史或无法提供知情同意书。

  17. 患者正在使用或随机前 4 周内已经使用其他获批或试验用抗肿瘤药物。

  18. 妊娠或哺乳期患者。

  19. 患者在使用研究药物前 30 天内注射活疫苗的。注:季节性流感疫苗通常为灭活疫苗,可以允许;然而,鼻腔流感疫苗(如:Flu-Mist®)为减活疫苗,不允许使用。非活动性 COVID 疫苗或加强剂量可以被允许在试验期间使用,然而建议不在如下时间段使用:研究开始(C1D1)前 30 天内、随机到试验组患者的第一治疗周期(Cycle1)期间。允许患者在研究开始(C1D1)前 30 天内使用了非活动性 COVID 疫苗或加强剂量。

以上是该项目的主要纳入和排除标准,具体请以中心负责的医生评估为准。


研究中心所在城市

合肥、蚌埠、北京、重庆、广州、珠海、南宁、武汉、郑州、长沙、长春、成都、济南、上海、天津、昆明、杭州


开展进度及名单更新会第一时间发布,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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